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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养老保险费7月1日起不再减收滞纳金

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优惠政策将于6月底到期,从2010年7月1日起,减收滞纳金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相关文件,允许未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执行减收滞纳金优惠政策。
考虑到部分人员未能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该厅原定于2009年12月底前结束的减收滞纳金优惠政策延长至2010年6月底。从2010年7月1日起,减收滞纳金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目前,距养老保险费补缴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为确保在延长期内完成补缴工作,实现应补尽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养老保险费补缴优惠政策属于临时性、阶段性政策,尚未办理补缴手续的有关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断缴费人员,请务于今年6月底前抓紧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缴优惠政策。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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