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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讯:近日,济宁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厅〈关于参加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即日起,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三类人员可补缴费。济宁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此外,具有济宁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费。具有济宁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宁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济宁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济宁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补缴政策的出台解决了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解决了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享受待遇的遗留问题,免除了部分人员的养老后顾之忧。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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