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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10月起荆门个人可参加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从而不受户籍地域的限制

10月15日,从荆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获悉,10月起,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均可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据悉,2015年10月1日前,荆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111.91万人,企业保险参保人数为44.37万人,机关事业保险参保人数大约5万人。根据此前的政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经过国家多次调整,企业职工养老金平均已经超过了千元,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只有70元。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10月起,湖北省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根据意见,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审核其年龄和身份证信息,不再限制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参保条件,参保人员只凭个人身份证即可在全市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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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工 养老保险 养老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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