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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湖北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已经不受户籍的限制

自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0月13日,湖北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近日出台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 《意见》规定,本月起湖北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意见》明确,社保部门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参保人员只凭身份证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湖北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蒋忻介绍,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此次《意见》的实施,给了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的选择权,在城镇灵活就业,或者从事第一产业,或者有一定经济来源的,只要有意愿、有经济能力,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提高退休待遇水平。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高忻表示,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而人的城镇化又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人社部门将按照“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的要求,在社会保险工作方面顺应形势,主动作为,全力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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