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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日前下发了《关于移交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权限的通知》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日前下发了《关于移交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权限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将县(市、区)参加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人员正常退休核准权限由市(地)移交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
通知规定,市(地)人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正常退休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年度备案制度。农垦、森工系统相关数据纳入“金保工程”集中管理之前,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具体管理模式,由市(地)级人社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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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退休 参保人员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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