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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清退须知

一、办理条件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2、参保人身故死亡的;3、参保人转其他养老保险已退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参保人应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农信社银行卡(折)账户;
2、参保人身故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农信社银行卡(折)帐户、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能确定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参保人转其他养老保险已退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应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农信社银行卡(折)账户、退休文件。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村级审查:村级协管员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填写《新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统计表》。
(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村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县社保局。
(4)县社保局复核:县社保局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计算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终止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农村信用社将资金划转到申请人指定帐户上,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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