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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广州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解决广州市户籍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资助。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资助对象为广州市户籍、持二代残疾人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二)已达到国家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未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资助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其缴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以不足缴费月份数计算资助。不足缴费月份数等于应缴费月份数减去已缴费月份数。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残疾人,以社保部门按《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规定缴费标准第六档的个人缴费部分所核定的缴费月数,给予资助,累计最长不超过180个月。以后年度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趸缴、延缴、补缴条件等规定的残疾人,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残疾人,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资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符合一次性缴费、延缴等条件的残疾人对应上述标准申请资助。按照残疾人户籍管理属地原则,资助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经费,由市、区级按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资金来源由市、区级两级财政统筹安排。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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