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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目前的人身保脸监管模式并不是一个最佳的模式,这种模式没有给人身保险市场带来所期望的稳定和效率。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无序使人身保险监管趋于严厉;另一方面,保险人以违规操作应付竞争,又造成了人身保险市场新的无序。导致无序竟争的根本原因不是我国人身保险监管乏力,而是在人身保险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没有建立相应的市场机制。
从世界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更加开放和竞争的更加激烈将是不可遏止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监管并非越严格越好,无论多么严格的监管机制,都不能确保人寿保险公司永远不会陷入偿付能力危机和破产的境地。所以,我国目前的人身保险监管模式在完成了历史使命之后正面临着一场变革,随着我国的人身保险市场更加开放、自由,我国的人身保险监管模式也必然更加成熟。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知,全面监管的保险监管模式已日益成为我国人身保险业迅速发展的侄桔,当然我国目前也不能一瞰而就地实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较短,保险中介人制度尚未完善,投保方的保险知识局限,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夹出。
信息的不对称,使交易双方在缺乏相互信任情况下进行交易增加了市场的摩擦,降低了市场的效率。因此,现阶段政府的全面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代表社会渍权群体的利益对人身保险业的风险进行控制,缓解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投保人带来的危害;同时,政府有维护公平竟争的责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控制,为防止人寿保险公司盲降价,有必要规定或审定保险单和保险价格,并对具体经营行为加以一预,以保证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在市场准入的问题,为防止过度竞争,宜控制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防止先天不足的人寿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扰乱秩序。
所以,我国对人身保险业的监管模式将从合规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相结合,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也就是说,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检测指标体系,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逐步使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人身保险业监管的核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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