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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之外的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分别为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和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三)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5年及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待遇,也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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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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