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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持续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08年,我国实施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省、市、省、省和市开展试点。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减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的不平等。
发达国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独立型、统一型、补充差异型。独立型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立缴费、独立计发养老金,德国和法国等少数国家实行独立型制度。统一型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加坡等国属于这种类型。补充差异型介于独立型和统一型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适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美国、英国、瑞典、日本和韩国等大部分国家实施补充差异型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稍作区别,两者在缴费和待遇上的差别不是很大。法国等少数国家虽然实行独立型制度,但也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中国的情况与德国相似,均实行独立型制度,并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需缴费。这在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比较少见的。
企业职工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 双重 预期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使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 双轨制 的并轨产生预期。一方面,企业职工的预期可能是积极的,认为虽然会经历一些曲折,但改革会持续推进, 双轨制 终将并轨;另一方面,企业职工的预期也可能是消极的,认为未来改革会停滞不前, 双轨制 及其产生的问题仍将长期存在。
在积极预期下,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遵从度会有所提高。这是因为:第一,养老保险的制度公平性将提高,企业职工更愿意遵从制度规定;第二,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的财务可持续性更有信心,认为未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更有保障;第三,部分企业职工的外部选择减少,不能通过转换工作到事业单位以寻求免费养老金。
但是,在消极预期下,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遵从度可能不变,甚至变得更差。这是因为:改革尚未实施时,企业职工认为未来仍有可能实现 双轨制 并轨;实施后,如预期改革无法持续推行,企业职工会形成未来 双轨制 实现并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认识,反而降低了其遵从现行制度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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