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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今天从省人力社保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我省日前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名称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共同构成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意见》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和困难地区工作经费补贴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我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
2009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2010年1月,全省所有的市、县(市、区)普遍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全面组织实施。目前,我省已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参保对象全覆盖”。 截至2013年底,全省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56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77万人。 此次新出台的《意见》增设了缴费档次。过去个人缴费档次只有100元至500元5档,如今缴费档次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年缴100元至1000元的10个档次和1500元、2000元的两个档次,让城乡居民有了更多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缴费激励机制,在国家补贴标准上有所增加,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意见》还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包括实际缴费年限的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并将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由原来的待遇领取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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