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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6月1日起执行缴费超15年 每月加发养老金

市委副书记、市长荣昨日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4月2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州、市政府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随后,我市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及试点工作实际,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细则》,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和补充。
在中央、省财政基础养老金和市、县财政已加发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外,《细则》明确,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选择缴费档次补助及遗属丧葬补助金的承担比例,具体为:市财政与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财政为4∶6;市财政与富民县、石林县、晋宁县、宜良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为5∶5;市财政与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和开发区财政为8∶2;高新、经开、滇池旅游开发(度假)区市级财政不予补贴。
《省实施办法》中,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50%。《细则》明确,对选择2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10元—90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省实施办法》中,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州市、县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细则》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的范围,放宽为“参保的城乡居民死亡后”。
《细则》还明确了对三级、四级残疾人的缴费补贴政策,即:三级、四级残疾人除个人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缴费补贴外,由市、县财政给予最低缴费档次50%的缴费补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但中断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此外,昆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国务院、省的统一部署和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实行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会议决定,《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本市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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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至2012年7月,我市已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3年底,全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数达203.98万人,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45.01万人,发放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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