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