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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省规定的几项补贴、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4]12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将省规定的几项补贴、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4]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补助,2004年7月1日前,按我市的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不再补发;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仍由退休人员的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二、2004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上述补贴、补助,按我市的规定,凡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应从2004年7月起补发至本人死亡之月。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04年9月10日
附件: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将省规定的几项补贴、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省规定的几项补贴、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
鲁劳社[2004]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经研究,决定将省规定的几项补贴、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安鲁劳发[1994]60号文件规定给退休人员发放的交通补贴、洗理费和图书补助费,按[1989]鲁人福字2号文件规定给退休、离休人员发放的取暖费,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在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救济费,凡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从今年7月1日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有关市、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应将上述补贴、补助纳入统筹的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各市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未经省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或提高待遇水平。各市自行规定的补贴、补助,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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