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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为缓解经济压力,能否提前支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昨日,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怎样建立个人账户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把职工个人账户提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位置,根据原劳办发[1997]11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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