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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至此,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那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陕西省代表户思社谈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太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他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这样的标准不能满足农民群众养老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制度尚未建立。三是没有体现社会公平,甚至在扩大城乡差距。农民的养老金比城镇居民养老金明显低许多。 如何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户思社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合理测算和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目前物价水平和兼顾社会公平,应将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的水平。 二是建立农民基础养老金的合理增长机制。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应当每年调整一次。
比例不应当低于上一年CPI的增长比例,切实保证农民最基本的养老待遇不会由于物价原因而实际上降低。 三是对由于过分贫困而无力参保缴费的家庭,其年满60岁的家庭成员应发给基础养老金。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乎所有地方都对子女不参保缴费的60岁以上老年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这种做法可促进参保缴费人群的扩大,但是对由于过分贫困而无力缴费的家庭来说,显然会使其家庭更加地相对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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