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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养老保险可以跨省流动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海南养老保险设上下限 跨省流动人员视同缴费年限。4日上午,记者从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于2014年1月22日修订通过。修改后《细则》总条数不变,对缴费基数上下限、跨省流动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抚恤金发放标准等做了新的补充说明。
明确养老缴费基数上下限
《细则》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由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月实际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实际工资总额征缴,并逐步过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过渡办法:2014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5年起每年增长5个百分点,直至达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止。
跨省流动人员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人介绍,从外省流动到海南就业并参保的人员,无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外省流动到海南就业并按规定将海南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后,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生变化的,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明确抚恤金发放标准
《细则》中规定,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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