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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下发关于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5]5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58号文件精神以及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和促进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以个人投保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部分按乡镇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20%范围内允许税前列支。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6管理费以及农牧民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享受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和行政职能。各级民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具体工作中,要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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