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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今年底前补缴2003年9月30日以前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三、对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各级人才市场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各类代理人员,各地应严格按照我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的规定进行清理,并转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照我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办理。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重新核定。
四、职工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提高本单位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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