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在本市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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