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所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报[1997]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非金融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玉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工商银行将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已超出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范围。不属于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所享受的免税范围。因此,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