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劳社发[2005]101号
各市地、财政计划单列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现将市县应上解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各级财政部门补助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以2004年补助数额为基数,按时上解到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专户。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2005年做实个人账户增加一个百分点所需资金未上解部分,按时上解到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专户。
三、市(地)要将所属县应上解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统一归集后,请于2006年1月4日前一次性上解到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专户(户名: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专户,账号:232228494608091001,开户行:中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四、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上解基金,对不按时足额上解的市(地)、县,省财政将从对市(地)、县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中抵扣,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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