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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各有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从7月份起按新费率执行,以前月份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多退少补办法处理、全年算总账、年底前结清。
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4号)规定,缴费单位应遵循据实申报、主动缴费的原则,按时申报本单位和本单位职工个人年度和月份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业务受理、业务稽核、劳动监察和财务审计等办法实行缴费和业务监督。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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