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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细则做出调整

27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的精神,本市对《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7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的精神,本市对《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调整1
增加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采取按年或一次性趸缴15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趸缴15年期内参保人不得继续缴费,15年期满后可继续按年缴费。
细则调整2
增设缴费档次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年缴费的按照缴费基数的5%、10%、20%、30%四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趸缴费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0%、20%、30%三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细则调整3
增加政府补贴
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于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人员,市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自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起逐年给予补贴,对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享受的补贴不满15年的,在计发待遇前按照当年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
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市和区、县政府补贴;(三)利息。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养老保障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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