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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单位未缴养老保险员工退休后可索要赔偿

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且按照相关规定无法补缴,员工在退休后养老没了保障该怎么办?5月2日,海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曹洪霞说,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黄先生今年62岁,从2005年起一直在海门市一家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09年到2012年,他在该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年满60周岁后退休。
黄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后,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如今,已经退休的黄先生,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公司没有为他交养老保险费,导致黄先生无法享受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气愤的黄先生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权益。最终,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黄先生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8000元。在呼吁相关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金,相关单位加强对企业监管的同时,曹律师指出,劳动者一旦遇到与黄先生类似的情况,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曹律师解释说,结合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值得高兴的是,记者通过询问多名律师,以及翻看近年来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数据发现,近年来我市职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员工因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走法律途径维权的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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