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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上调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4%

基本养老单位缴费比例提至至14%,低标准养老保险、住院医保等保险不再适用……从5月1日起,宁波6项社会保险政策要调整了。这关系到众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昨天,本报记者请宁波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一一具体解读。
变动1基本养老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至14%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全省范围内自2012年1月起,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4%。宁波是全省最后一个调整落实的地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具体来说,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
变动2低标准养老保险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宁波市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的差别,主要是在缴费基数确定时,将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平的60%下降到30%(当上年社平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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