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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制度

深圳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养老制度
今年4月,《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发布,并确定于8月25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新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将跟企业员工一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的缴费则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全额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账户。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加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基数在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缴费基数达到或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如果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聘任期间表现突出,可按规定进行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奖励。同样,新聘人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聘用期间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考虑到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属于全新探索,且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及深圳引进、保留高层次人才等实际情况,《办法》还规定,原深圳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及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等四类人员,暂实行原退休制度。
据了解,早在2007年,深圳市就率先试水开展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对聘任制公务员探索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实现了聘任制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是在前者成功经验基础上的深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完全一致,保证了制度的统一,也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此外,职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社会事业的激励,实行年功积累,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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