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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据了解,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事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有关通知精神及国家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从补缴费时间、缴费基数、费率、个人账户的建立、待遇享受标准条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主要明确内容是:被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缴费年限(工龄)从参保缴费时计算,本人参加保险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属于城镇户口的,从事临时工作时间早于1989年10月的,补缴费用时间不得早于1989年10月;农村户口的,从事临时工作时间早于1991年7月的,补缴费用时间不得早于1991年7月。对男年满60、女年满50(其中2004年1月1日后从事工作并参保缴费的女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核定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此类人员不得采取延时缴费办法来增加缴费年限,以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目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填补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空白,为规范我市临时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提供政策依据,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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