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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0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许昌市将从2009年元月1日起,为200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3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倾斜照顾:1、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未按机关事业单位平衡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3、具有正高或副高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或30元。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待后,如达不到省辖市平均养老金水平补足到平均水平。
此次待遇调整后,该市企业退休人员将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25元。目前市劳动保障局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直及各县正在进行紧张的数据核对、程序设计等工作,确保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该市退休人员手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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