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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工、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有待细则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年下半年起,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凡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都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则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记者从苏州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苏州地区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将等到国家及省级的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正式实行。随着苏州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苏州农村养老和城镇养老已进行了并轨,对于被征地农民,苏州实行了土地换保障的办法,原有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规定换算缴费年限,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对于劳动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则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1年初,苏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对原先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全部转为居民养老保险,而领取农保待遇人员,也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至此,苏州终止农保关系。农保人员从2007年的82万,降到了2011年末的12.9万,到2012年全部纳入了城乡居民保险。
目前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主要依据2007年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只要是企业职工,都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苏州人社部门表示,国家与省级实施细则规定一出台,苏州将尽快针对本地区情况出台相应细则,逐步实现二者的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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