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2012年5月,律师姜某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2012年6月,该局答复称,因姜某未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不符合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决定不予公开。姜某起诉称,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置查询限制,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查证权利。【裁判结果】2012年9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市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3年9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行终字第182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律师申请查询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应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在其未能明确的情况下,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并未侵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
【意义点评】本案属于新型案例,在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界定了律师查证权的边界,理清了《信息公开条例》与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太平洋保险
上一篇: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城居保扎实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
下一篇:合肥2014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增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