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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被征地农民参保“分时段”,可链接职工养老保险

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征地补贴全部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余部分可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日前天津市发布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采取趸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经办流程,以2010年1月1日为界,前后两个时间段参保的农民将按照不同的方式链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通知规定,2010年1月1日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以下方法经办:2010年10月31以前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调整合并其基本养老金。2010年10月31以前已经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尚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转移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不满15年,选择后延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后延缴费期间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0月31日以前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农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调整合并其基本养老金。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征地补贴全部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余部分可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按《通知》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选择后延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后延缴费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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