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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统一

按照《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规定,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参保条件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昨日发布《关于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就本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3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规定,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参保条件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籍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及利息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缴费补贴合并,作为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
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相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仍按照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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