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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

26日上午,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通知,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即200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据了解,自去年1月1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以来,政府出台了配套政策,规定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也由原来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规定了缴费下限逐步调整到位的过渡办法: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缴费下限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今年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能够按时足额缴费,报经市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做出了暂不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决定,其标准仍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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