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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度利率为5.74%

200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5.74%。
利率是根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法》规定,并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而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向社会公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金额。
其储蓄额自200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记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职工退休计发养老金时,其中一部分是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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