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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日前,广西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待遇发放,以及与相关制度衔接等问题。今年7月1日,广西自治区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南宁市青秀区等66个县(市、区)纳入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广西自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覆盖面直接达到6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模式,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根据《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城镇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对于城镇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资金适当提高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此外,《办法》还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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