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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出台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明年6月底前补缴优惠

目前,部分企业还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特别是一些临时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昨日我省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对补缴期限和标准做了规定。
明年6月底前补缴优惠新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出台较晚,执行这一政策还要有个过程,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接续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延长到了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账户建立前后补缴标准不同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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