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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北京市出台《意见》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北京市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凡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均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意见”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个人账户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保险费的筹集方式是: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北京区县缴费具体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标准;集体补助部分由村集体负担,集体补助的比例或数额,由村集体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乡镇企业招用北京市农业户口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市财政局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并适当加大对山区区县的补贴力度;各郊区县政府要结合北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范围是: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 养老金标准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各郊区县政府将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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