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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记者11月29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11月25日正式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自治区在意见中明确目标,即2011年7月1日启动的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61个旗县,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各试点地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参保工作,实现新农保制度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通过试点,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想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自治区将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阶段,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以旗县为单位统筹,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现盟市级统筹。随着覆盖范围的扩大,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与,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除以139。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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