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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长沙3月27日电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共7章40条,除了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外,还适当提高了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
据了解,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各方面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同时,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湖南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工伤认定案例知道制度将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据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调剂。“同时,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大量具体明确的规定。过去,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事务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的不便把握提出了很多意见。
为此,《办法》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仔细的研究,在很多方面都力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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