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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近日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加140元,对建国前老工人、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人高级技师及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给予了政策倾斜,“五七工”、“家属工”享受特殊政策,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将在春节前发放到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分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普遍调整为: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92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2009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月人均增加87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特殊调整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除普遍调整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全省人均标准的,调整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述特殊调整的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外,本次调整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对在克东、逊克、塔河等140个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009年,黑龙江省省将47.5万名“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部分群体纳入养老保险是我省的特殊政策,不在国家调整补贴范围。为使这部分群体分享到改革发展成果,我省将按现人均基本养老金413元/月标准的10%进行调整,即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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