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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122元发放。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四、在2015年4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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