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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等的通知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医保征缴工作,现将医疗保险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从2014年12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3676元。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从2014年12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在职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到3.5%,个人缴费比例0.5%不变,退休后单
位和个人均不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在职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到7.5%,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退休后单位缴费比例4%,个人不缴费。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人员恢复缴费后待遇享受由6个月后享受调整为3个月后开始享受;退休人员调整为缴费次月
享受。符合条件在职中断停保人员待遇享受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后的,统一提前三个月享受,最早提到2015年1月1日;退休中断人员统一调整到
2015年1月1日享受待遇。
四、调整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补缴基数和比例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须满25年、女须满
20年,不满的须一次性补足,补缴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办理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为3.5%。
五、因本次政策变动较大,未尽事宜,请参阅《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文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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