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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五种,现为我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一、企业未参保人员。现为广东省籍,至2011年7月1日起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二、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宗教教职人员。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继续缴费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养老保险 养老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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