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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7月1日起城乡居保与职工养老保险可互转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市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实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社会保险法,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根据规定: 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在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时,本市在实施办法中明确: 本市还参照同一原则,制定了小城镇社会保险与城乡居保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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