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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局等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征缴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地税分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分公司:现将《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征缴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征缴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沈阳市私营企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主体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的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业户及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沈阳市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征收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有证或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均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包括从事工业、商业、饮服、娱乐、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医疗、办学等。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下列人员不列入投保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属农村户口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从业人员; 4.个体业主雇用的从业人员仍在原国有\集体等企事业单位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并且不欠费的,由原单位和社会保险分公司出具证明,可不再缴费。
三、征收程序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个人首次缴费,要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所在地税务所办理缴费手续,并填写“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登记表”。本表一式三份,其中税务所留存一份,参保人员留存一份,另一份社保分公司到税务所按月取回留存。以后缴费时,携带养老保险证或上次缴款收据和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缴费手续。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办理缴费手续时,由税务所下达缴费通知,开具“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收据”.
本收据一式四份,其中税务所留存一份,税务所向分局计会部门报结一份,缴款人留存一份,另一份社保分公司到税务所按月取回留存.税务所收取现金按日向银行汇总缴款时,填开“专用缴款书”,月末按规定向分局计会科报结。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首次缴费后凭“申报表”和“缴款收据”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到社会保险分公司进行保险登记和领取养老保险证。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1999年6月30日前缴纳全年养老保险费的,凭缴费,地税部门当年不再征缴。 四、核定方法 征收标准 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人数征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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