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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有新规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这是日前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否则将受到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隐瞒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将被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非经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缴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收滞纳金。
省人社厅还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规范: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广大企业职工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相关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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