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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险可互换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
7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将可实现衔接。 据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者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
《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这样处理,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长缴费多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该负责人表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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