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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规明年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科长 杨鑫:“在缴费年度末,用人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申报。与缴费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报。”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对应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或利息。 《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即为欠费,欠费天数计算起点为应缴之月的次月1日。市社保局扩面征缴科科长 李元强:“截至上月底前,用人单位未按当月正常计划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未按当月之后补缴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还有其他月份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在本月底以前补缴截至上月底以前所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的滞纳金和利息。月底前不能补缴到账的,自欠费之日起,继续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并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欠费一倍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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