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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宁波不再受理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今年5月1日起,宁波市将不再受理新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
2006年,宁波市出台了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这一制度的推出对于解决大龄人员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3年5月1日起,宁波市明确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而从今年5月1日起,宁波市将不再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首次参保缴费手续。
据了解,本着新老区分的原则,人力社保部门允许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缴费。也就是说,从2014年5月1日起,宁波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低标准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同时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折算衔接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也停止执行;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缴费。
因此,人力社保部门提醒目前有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意愿的宁波市户籍居民及已经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有补缴意向的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尽快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参保或补缴手续,以免影响今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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